被告許某,男,1985年3月生;原告應某,女,1984年7月生,第三人:應某某,女,2018年2月生。原告應某為第三人應某某的母親。原告與被告原系夫妻,原告于2018年2月生下女兒應某某。原、被告感情徹底破裂,因離婚糾紛,市某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許某與應某某是否存在親子關系。
司法鑒定人根據《法庭科學DNA實驗室檢驗規(guī)范》《親權鑒定技術規(guī)范》,使用專業(yè)設備制備樣本DNA,并擴增STR基因座進行基因分型檢測,檢驗結果顯示,陽性對照分型正確,無菌超純水陰性對照未檢見特異性峰。根據遺傳學原理和遺傳規(guī)律,子女基因型中的等位基因一半來自母親,另一半來自父親。根據DNA遺傳標記分型結果,支持許某是應某某的生物學父親。

2021年2月,劉某、趙某(出生醫(yī)學證明登記為“劉某星”的母親)持各自居民身份證,攜一女童(常住人口登記卡登記姓名為“劉某星”)來到鑒定機構,委托方某縣人民法院要求對劉某及所攜女童“劉某星”之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鑒定。
鑒定人員按照《法庭科學DNA實驗室檢驗規(guī)范》標準,將樣品分別加入試劑體系后進行復合PCR擴增,設立陰性及陽性對照并對擴增產物進行毛細管電泳、分離,按照《人類DNA熒光標記STR分型結果的分析及應用》進行基因型分析。分型結果參照GB/T37223-2018《親權鑒定技術規(guī)范》中方法計算親權指數。
檢測中每一個STR基因座,劉某均能提供給“劉某星”必需的等位基因。按照GB/T37223-2018《親權鑒定技術規(guī)范》中符合孟德爾遺傳規(guī)律情形時親權指數的計算方法,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,在排除同卵多胞胎、近親屬和外源干擾的前提下,鑒定結果支持劉某為其所攜女童(常住人口登記卡登記姓名為“劉某星”)的生物學父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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